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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11-16  责任编辑:  人气:303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明确使用登记时所需提交的资料,统一和规范使用登记工作程序。经研究决定,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登记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受理监督的建设工程。

  二、自2011121日起,建筑工程安装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登记工作受理部门由工程监督科室调整为起重机械专管窗口统一受理。

  三、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所选择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产品的构配件必须具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与负责安装、拆卸和维修的单位应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完成后以及每次升降使用前,必须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控制中心应设专人负责操作。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首次安装完成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设备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前后,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升降及使用。检查验收表格详见《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中的表8.1.3和表8.1.4

  六、对验收合格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自首次验收合格之日30日内,向市总站17楼起重机械专管窗口(联系电话:88398973),提交登记资料进行使用登记(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登记需提交资料如下:

  1、《杭州市区建设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使用登记表》(一式五份,详见附件一);

  2、住建部鉴定认证证书、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装拆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经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操作规程;

  5、按规定审批完成的专项施工方案(附专项设计计算书);

  6、防坠器、同步装置的合格证、鉴定证书(含试验报告);

  7、提升设备的合格证;

  8、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安装验收表;

  11、其它涉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的资料。

  七、工程监督部门自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提交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登记资料齐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杭州市区建设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牌》(登记牌附后),施工单位领取登记牌后应将其附着于该脚手架的显著位置。

  八、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市总站2006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杭州市区建设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使用登记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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