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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1-11-16  责任编辑:  人气:3318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和直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3、企业(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负责人应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且每一个工地每月至少带班检查一次。
  企业所属工地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现场,应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见附表1),并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监理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1、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约24天),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设专人进行考勤,并每天在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予以记录(详见附表2)。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3)。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
  1、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机构对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的治理情况。
  2、监督处理
  (1)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2)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信用扣分;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检查或检查表代签字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工程招投标资格。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2、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3、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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